(一) 申請企業應於接獲核准之正式公文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回復參與本計畫之輔導意願。
(二) 本輔導計畫原則上不得申請展延或變更;如因故需中止執行,申請企業應以書面來函提出申請,並檢附停止報告及受輔導現況說明文件。
七、遴選標準
| 序 | 評分構面 | 評分項目 | 說明 | 權重 |
| 1 |
產業與業務關聯性 |
與美國市場/DoD供應鏈關聯程度 |
是否具備美國市場客戶、已有或明確規劃進入DIB供應鏈(實際訂單、合作、潛在機會)在產業供應鏈發展機會 |
20% |
| 2 |
導入必要性與動機 |
導入CMMC之需求強度 |
是否具備實際合規壓力或明確策略需求(非僅概念性) |
15% |
| 3 |
輔導範圍合理性 |
CMMC輔導範圍與流程完整性 |
輔導CMMC之產品或業務範圍之可行性,是否明確界定產品/系統範圍,並描述從接單至出貨流程 |
20% |
| 4 |
組織與資源投入 |
人力與組織支持程度 |
是否有專責單位、管理層支持與跨部門配合機制 |
15% |
| 5 |
資安成熟度現況 |
現有資安制度與管理能力 |
包含既有資安管理制度、是否已有制度基礎(如ISO 27001、資安政策、帳號管理等) |
20% |
| 6 |
簡報完整性與可行性 |
資料品質與執行可行性 |
簡報內容清楚、邏輯完整,具體可執行性高 |
10% |
八、入選企業獲得輔導資源
入選Level 1或Level 2輔導計畫之企業,將依其申請類別獲得本計畫提供之輔導資源如下:
(一) CMMC Level 1受輔導企業
1. 提供FAR clause 52.204-21之15項資安控制措施輔導諮詢與輔導。
2. 提供計畫合規課程(包含輔導準備要領等)。
3. 提供輔導報告(含專案會議紀錄摘要、自評表控制措施完成度分析及改善建議等)。
4. 於提交輔導報告後,提供2次後續執行諮詢服務。
(二) CMMC Level 2受輔導企業
1. 提供NIST SP 800-171之110項控制措施輔導諮詢與輔導。
2. 提供計畫合規課程(包含輔導準備要領等)。
3. 協助系統安全計畫(SSP)的改善建議。
4. 提供輔導報告(含業者狀態評估標準、輔導前後之狀態差異分析、改善建議等)。
5. 於提交輔導報告後,提供2次後續執行諮詢服務。
九、 受輔導企業須配合事項
進入CMMC Level 1或Level 2輔導之企業,應配合本計畫執行相關作業事項如下:
(一) 建立資安推動機制:企業應設置專責資安推動小組,並指派資安權責主管負責資安管理、決策及計畫推動。
(二) 指派專責聯絡窗口:企業應指定專責聯絡窗口及參與人員,參與人員應包含與輔導範圍內相關之單位,如專案部門、資訊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營運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
(三) 配合提供輔導所需資料:輔導期間內,企業須配合並提供自評表、網路拓樸圖、軟硬體資產清冊、系統安全計畫(SSP)(Level 2必備),相關資安程序文件及佐證資料。
(四) 配合計畫成果分享:為促進產業資安經驗交流,受輔導企業須協助配合出席本計畫成果分享活動,並協助分享輔導經驗或成果案例;相關分享內容以不涉及機密資訊為原則。
(五) 配合國際交流或示範案例推動:本計畫因應國際交流及產業推動需求,受輔導企業若有意願參與美方現場交流或評鑑作業,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評鑑資料與相關表單文件。提供單位包含美國相關單位、本計畫主管機關、本計畫執行單位,且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評鑑資料與相關文件,並於必要時提供評鑑場域,以利相關作業之執行。
(六) 企業同意自投件申請日起,不得將本申請行為與其他商業行為進行不當宣傳或誤導之情事。
(七) 於本輔導計畫核定前,申請企業不得與遴選委員進行程序外接觸;如經查證屬實,將以退件處理。
(八) 如遴選委員之行為足使申請人認為審查有不客觀或不公正之虞,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向數位產業署提出申請,並由數位產業署決定該成員是否應行迴避。
十、 計畫執行期間
(一) 本計畫輔導期間將自受輔導企業正式入選後啟動,實際執行期間將依計畫作業時程及雙方確認之輔導規劃辦理。
(二) 受輔導企業應依本計畫執行單位所規劃之時程配合辦理相關輔導作業,如因特殊情形需調整執行進度,應與計畫執行單位協商辦理。
(三) 若受輔導企業未依計畫規定配合相關輔導作業,或經評估無法持續配合計畫執行者,計畫執行單位得視情況調整或終止其受輔導資格。
十一、 其他規範
(一) 申請企業應確保所提供之申請資料及相關文件內容之真實性與完整性,且與實際現況相符,並不得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如經查證有不實或違法情形,應由申請企業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計畫執行單位並得取消其申請或受輔導資格。
(二) 本計畫輔導內容係協助企業提升資安管理能力及輔導相關制度,並不保證企業必然通過 CMMC 或其他相關資安驗證。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計畫執行單位依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保留最終解釋及調整之權利。
(四) 利益衝突迴避:為確保遴選作業之公正性,遴選委員應簽署利益衝突聲明書,如與申請企業具有利害關係,應主動迴避相關審查作業。
(五) 資料保密:遴選過程中所涉及之企業申請資料、審查內容及企業內部相關資訊,相關人員均善盡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揭露或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