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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

[公告] 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


行政院訂定「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自108年11月28日即日起生效,敬請參照。
經濟部已完成第1批資通安全自主產品名單審查,歡迎各機關參考選用。

一、 為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及「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提高國內自主率等事宜,並鼓勵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採用資通安全自主產品,進而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及強化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在國內研發、設計或製造之產品(含硬體及軟體產品),或具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在國內提供之服務,且在臺附加價值率達百分之三十五者,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中原產地標示為臺灣之資通安全產品。
     前項在臺附加價值率認定原則及計算公式如附表。

三、 資通安全產品有共同供應契約可供訂購者,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原產地標示為臺灣或在臺附加價值率達百分之三十五之資通安全產品。
     各機關採購資通安全產品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以採取下列優先採購資通安全自主產品之措施為原則:
(一) 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涉及財物項目者,其原產地須為我國。
(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各機關採購資通安全產品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於涉及國家安全(含資通安全)之情況下,得依該條約或協定有關安全及一般除外事項之規定,採取前項規定之措施。

四、 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得要求廠商參考附表公式計算產品之在臺附加價值率,並據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利採購機關參考。
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者,各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對於廠商之投標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附表:資通安全自主產品在臺附加價值率認定原則及計算公式
產品類型  在臺附加價值率1計算公式  備註
資通安全硬體產品
計算公式一:
(硬體產品銷售價格 – 國外材料成本) / 硬體產品銷售價格
計算公式二:
(生產毛利 + 在國內研發設計與製造成本) / 硬體產品銷售價格
本產品類型指提供主動或被動安全偵測、分析、防護、管理等功能之硬體產品,包含但不限於防火牆設備、IDS/IPS設備、網路監控設備等。
資通安全軟體產品
計算公式一:
(軟體產品銷售價格2–國外元件授權成本) / 軟體產品銷售價格
計算公式二:
(生產毛利 + 在國內研發設計成本) / 軟體產品銷售價格
本產品類型指提供主動或被動安全偵測、分析、防護、管理等功能之軟體產品,包含但不限於防毒及惡意程式防護產品、網路監控軟體、資料安全防護軟體、存取控制軟體、PKI應用軟體等。
資通安全服務
計算公式一:
(服務銷售價格3 – 國外服務營運成本4) / 服務銷售價格
計算公式二:
(服務毛利 + 在國內研發設計成本) / 服務銷售價格
本產品類型指提供主動或被動安全檢測、鑑識分析、顧問服務、威脅防護及系統整合之相關服務,包含但不限於資通安全架構規劃服務、資通安全防護分析與評估服務、網路傳輸安全防護檢測服務、資訊系統安全防護檢測服務、資通安全管理、資料安全防護檢測服務、數位鑑識分析檢測服務、行動與雲端安全防護檢測服務等。 
附註:
  1. 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廠商可自行採用最有利者(二擇一)。
  2. 軟體產品銷售價格為該套軟體銷售當時之價格。但因國外元件授權成本無法以單次銷售評估時 (例如:授權成本為年度計算),得以前一年度營收資料計算之。
  3. 服務銷售價格為服務期間之價格。但因國外服務營運成本無法以服務期間評估時,得以前一年度營收資料計算之。
  4. 國外服務營運成本包括國外資料中心租用、國外資料中心設備折舊、國外軟體授權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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